保险商品的特点
shao1170(丁丁) 发表于 2005年6月26日 12:40:00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一种具备特殊形态的商品。一般商品有着可以凭五官感觉到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其需求欲望较容易被激起,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需要用比感官层次更高的思维去体验,因此其需求欲望较难被激起;作为一种隐形消费,保险消费感受同需求欲望一样不直观,甚至比生活服务、一般金融服务等隐形消费更难体验。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个方面是: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保险商品具有特殊的社会与经济效应。保险人作为商品经营者,其主观目的是追求经济收益。但是,保险这种商品具有良好的外部化效应,这就是它对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稳定与安定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对国际贸易与经济交往的保障作用,以及对于社会文明发展的促进作用。